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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关于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所谓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互联 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社交交流、内容分发、舆论引导、动员组织等服务,且该服务可能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安全评估义务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安全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服务是否存在被利用传播违法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风险;
  2. 服务是否具备有效的信息内容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用户信息保护等措施;
  3. 服务是否具备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非法入侵等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4. 服务是否建立用户实名认证、账号管理、日志留存等管理制度;
  5. 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因素。

(二) 安全评估应当在服务上线运行前完成,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整改措施等。

三、评估结果与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安全评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安全评估报告;
  2. 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服务名称、服务类型、服务范围、用户规模等;
  3. 服务提供者的工商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评估结论存在疑问或者发现重大安全风险的,可以要求提供者重新评估或者补充材料。

四、监督检查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远程检测、调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备案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整改到位。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平台、应用程序、小程序、公众号等运营主体。各地方网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注:本规定为基于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本概述,具体条款以官方正式发布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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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9 05:40:00